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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普法时间】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,谁为搭乘人的损失买单?

发布时间:2021年1月18日责任编辑:刘小强来源:网易新闻

在日常生活中,邻里、朋友之间时常会有免费搭乘的情况,这也是驾驶人的好意。

但是

一旦发生意外特别是交通事故

导致乘车人受伤了

这种情况该怎么定责任呢?

01

经典案例

6月4日,刘某乘坐周某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某市交线路段时,因操作不当,致搭乘人刘某摔到路面,被对向行驶的卢某小型轿车压倒,致刘某受伤。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负主要责任,周某负次要责任,刘某无责任。经调解,卢某根据责任划分,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,刘某不追究周某责任。

1、什么是好意搭乘?

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,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,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。若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,不构成好意搭乘。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“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”。

2、在免费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受伤,是否能减轻赔偿责任?
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在免费搭乘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,如果驾驶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也就是说驾驶人尽到了一般人注意义务的情况下,根据事故责任确定赔偿比例后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减轻驾驶人的赔偿比例。当然,无偿驾驶人仅是在轻过失时可以减轻责任,在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,出现重大过失或存在故意的情况下,仍要承担侵权责任。

3、好意同乘除外情形

酒店、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,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,不属于好意同乘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,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。

搭乘人有过错的,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。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、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,受害人坚持搭乘等。

普法时间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:“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”

警方提醒:司乘时刻需绷紧安全弦

1??车辆驾驶者要时刻绷紧安全弦。任何车辆驾驶者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都应集中注意力,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则。

“好意同乘”的乘车人均是自己的亲朋好友,在此情况下,驾车者更应竭尽全力为所有乘车人安全尽责,在严守交通规则同时,尽量不与乘车人员多交流,以免分神引发事故。

2??乘车人尽量自觉地与驾驶员少交流。车辆乘坐人与车辆驾驶员都要纠正交流少会显得相互之间冷落、不礼貌、不友好的错误认识和观点。乘坐车辆时与驾驶员海阔天空漫无边际地无话不谈,肯定会分散驾驶员精力,往往会给交通事故发生埋下隐患。

3??尽量多为车辆投保相应险种。如果经济许可,尽量为车辆多投险种。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,可以一定程度减轻车主负担,同时,也使同乘人员的损害赔偿得以保障。

“侨警之声” 第 1442期

“侨警之声”编辑部:刘功诚  法律顾问:李小妹

网友点评

b青年丶 评论时间:12月11日 17:11

送给女儿的礼物,她很是喜欢

六号籽 评论时间:11月7日 22:35

戴上好看。质量一般吧!

专属那妮子 评论时间:12月18日 24:56

小外孙很喜欢,爱不释手!

糖果控 评论时间:1月16日 21:8

只能说一分价钱一分货咯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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